產業徵才資訊

教育部補助112年度「產業學院計畫」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畢業學生留用合作機構獎勵金申請

為鼓勵專班學生畢業後留任於合作機構,擴大本計畫人才培育效益,教育部針對112學年度畢業後,經合作企業擇優留用但需服義務役之專班學生,另於114年5月2日以臺教技(三)字第1142300976號函(諒達)知本次獎勵金申請報部期限延長至1141031日(星期五)(含已領取勞發署預聘計畫獎勵金者)。相關注意事項如下:

1.檢附服義務役之專班學生獎勵金申請相關表件(附件Word檔),

2.提醒專班學生,務必填寫學生申請表,並檢附勞保證明、在職/復職證明、薪資證明以及兵役證明

另提醒,服役學生名單係為本校第一階段獎勵金申請階段填報為「預聘」之學生名單,如第一階段獎勵金填報之留用或預聘名單有疑慮者,請來與系辦確認之。

5. 若專班學生達成請領資格,將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校內初審,並於學生提交申請表後3週內,檢附以下資料,函報教育部及計畫辦公室備審,故相關資料最慢請於11410月24日(星期五)前送達本系

(1) 學生申請表正本報送教育部、影本報送專案辦公室學生申請表內須核章。

(2) 學校申請總表:依專班名稱以校為單位1份,須核章,正本報送教育部、影本報送本辦公室

(3) 複審審查表正本報送教育部、影本報送本辦公室須核章,依序附於學校申請總表後做為附件。

(4) 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報送教育部、影本報送本辦公室含專班申請學生之勞保證明、在職證明、薪資證明、兵役證明,請依序附於複審審查表後做為附件。

A.       勞保證明:114930日前,任職合作機構之投保紀錄。

B.        在職證明:114930日前,任職合作機構達6個月(已領取勞發署預聘計畫獎勵金者,需任職達7個月)在職證明文件。

C.        薪資證明:任職合作機構第6個月(已領取勞發署預聘計畫獎勵金者,提供第7個月)薪資證明。

D.       兵役證明:載明入營及退伍日期之退伍令或退役證明書。

以上,如有相關填報疑問,請洽詢本系系辦(分機5002)。

最後異動時間:2025-05-15 下午 02:43:30
回上頁